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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江海区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5  浏览次数:1041
核心提示:根据《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江海区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根据《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江海区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一)2019年在我省(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初次注册登记且登记地在我区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2019年1月1日前在我省购买且初次注册登记,因车辆行驶里程或申请资料未达到《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2016-2020)》(江发改产业〔2019〕88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而未在2019年度以前予以清算,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车辆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新能源汽车。



二、核查标准



核查额度、标准及补贴申领条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三、核查材料



补贴对象按照核查通知要求,在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个人购车用户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位购车用户向单位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可以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代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汽车生产厂商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四)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文件;



(五)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六)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七)个人购车用户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单位购车用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由汽车销售机构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汽车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车主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附件1)等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江海区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申报工作于2020年6月30日前截止,有关单位或个人请于截止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区政府3号楼3416室,联系人:罗伟增,联系电话:3861602。



特此公告。



附件:(请点击底部“阅读原文”下载)

1.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

2.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2016-2020)(江发改产业〔2019〕882号)





江门市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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