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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示范小区开始申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1  浏览次数:1008
核心提示:日前,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日前,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建设申评工作,以此推动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再上新台阶。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向居民小区倾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评选,优先选择示范效果好、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性高的小区;供电企业要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做好有序充电设备接入工作。

《通知》规定,申报示范小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小区(含周边1.5公里)范围内应具备足够数量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对外开放、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满足小区居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二是申报小区以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实施时间为节点,2016年5月11日及以前完成规划审批的为既有小区,2016年5月11日以后规划审批的为新建小区;三是各县(市、区)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申报示范小区,原则上,申报新建、既有示范小区各不少于1个;示范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建设运营,也可通过联合、委托等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运营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营;四是示范小区申报主体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一个示范小区确定一个申报法人单位。

《通知》对示范小区评选标准,从设备、建设和规模三方面作了明确规范要求。设备方面,充电设备应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或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建设方面,充电桩应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建成投运(其中,2019年8月1日之后建设的优先纳入评选范围),且已全部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在线监控、实时查询、信息共享;规模方面,明确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可:一是建设在公共停车位上的充电桩,须提供对外开放、公共充电服务,数量不少于示范小区停车场车位总数量的25%,全部建设为直流充电桩的,不少于20%。二是建设在私人停车位上的充电桩,应按照统一模式进行规划建设,其中,既有小区充电桩总数量不低于30台或充电桩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新建小区充电桩总数量不低于100台或充电桩总功率在500千瓦以上;统一建设具备有序充电控制功能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设施台数、总功率标准可下浮20%;鼓励建设在私人停车位上的充电桩,提供共享充电服务。

《通知》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小区的申报、评审、验收和公示工作;省直管县可自行组织,评选结果报送市级发展改革(能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通知》规定,示范小区确认后,由各市使用省财政切块下达的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给予奖励。对示范小区内充电设备故障率高、维护不及时、不对外开放等现象,一经发现,将取消示范小区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属建设运维企业责任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纳入该企业失信记录,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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