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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购买新能源汽车可获补助 按国家同期补助资金的15%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1  浏览次数:1010
核心提示:好消息,漳州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可获补助。近日,漳州市正式出台《漳州市2017-2020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好消息,漳州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可获补助。近日,漳州市正式出台《漳州市2017-2020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补助对象、补助产品和标准、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和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补助标准:按国家同期补助资金的15%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凡是在漳州市销售上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只要符合国家补助的相关条件(含技术、管理等)均可提出申请。漳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地方配套补助,由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补助对象为消费者。经销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要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

漳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的15%执行。根据国家补助资金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的三个不同时间段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应标准补贴。

申请条件:消费者必须同时具备5个条件

根据新政,申请漳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的消费者(含个人、单位用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在本市购置的新能源汽车(不含二手车);车辆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车辆未享受过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车辆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用户享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的车辆最多不超过2辆且1年内不能转让,单位用户享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的车辆3年内不能转让。

根据《实施办法》,补助资金每年申报1次。漳州市新能源汽车经销商按扣除国家和地方配套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待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本市上牌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补助资金清算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向所在地经信(经发)局、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2017年度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统一于2018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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