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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充电】绿色建筑停车场拟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0  浏览次数:880
核心提示: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辽宁省开发区条例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草案)》等一系列草案和报告,涉及水资源保护和使用、节能建筑标准以及社会组织和开发区职能等,这些内容多数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

绿色建筑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绿色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鼓励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连互通。

昨日,在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到2020年,本身城镇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50%。

房企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草案》提出,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采取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

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

此外,《草案》提出,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绿色建筑运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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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营与改造上,《草案》提到,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电梯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等。

鼓励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连互通

《草案》提出,城市、镇规划内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鼓励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连互通。城市、镇规划区应当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所有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此外,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鼓励新建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建立雨水收集系统。

新建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洗车用水等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新建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取雨污分流技术。

绿色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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