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网站17日消息,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范和指导各相关方履行溯源管理责任,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规定》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规定》称,对于新车型实施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含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对于在生产车实施时间,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含进口新能源汽车),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对于已生产车实施时间,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 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 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对于梯次利用产品实施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规定》要求,汽车生产、电池生产、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 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