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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明年上半年前核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5  浏览次数:153
核心提示:我省新能源汽车又迎新利好。近日公布的《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明确,我省将用实施出租车油改电换购计
我省新能源汽车又迎新利好。近日公布的《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明确,我省将用实施出租车“油改电”换购计划,从快从简办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真金白银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研发创新、市场开拓等十条“干货”政策,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基地。

合肥年底前核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新能源汽车将享受停车费用减免

我国将核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消息一出,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此次文件公布了我省的核发进度:省会合肥将于今年年底前,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核发试点工作,其他市也将于明年6月30日前启动核发工作。

为方便新能源汽车通行和使用,我省还将制定出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收费、停车位投放及停车费用减免等政策,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规范。

实施出租车“油改电”换购计划 明年起合肥、芜湖新增出租车100%使用新能源

从2018年起,合肥、芜湖新增的巡游出租车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蚌埠、滁州、马鞍山、铜陵、安庆比例不低于50%,其他市比例不低于30%。

在享受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2017-2020年进行“油改电”换购的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企业、经营者,各市可根据综合运营成本不高于传统燃油(燃气)车的原则,合理确定、调整出租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给予年度运营补助。

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应用 公交、环卫、消防车辆新能源比例逐年扩大

我省将新能源汽车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策明确,2017年,合肥、芜湖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其他城市比例不低于5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10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2017年,合肥、芜湖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蚌埠、滁州、马鞍山、铜陵、安庆比例不低于30%;其他市比例不低于2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充电设施建设从快办理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不需要备案

充电基础设施不完善,是很多人对新能源汽车怀有顾虑的原因之一。我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到2020年,将建成各类充换电站600座以上,分散式充电桩18万个以上,具备满足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既有服务区尚未配套充电设施的,也将于今年底前完成充电设施扩建。

此次政策文件特别提到,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审批环节,从快从简办理。商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属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不需要备案。

个人在自用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在安全专业施工的前提下,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同时,在电价上予以优惠。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真金白银支持新能源企业 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

对新能源企业研发创新、市场开拓、做大做强,我省除备好“政策红包”外,更有真金白银的支持。在企业研发创新上,实施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同时,我省将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中心,争创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

积极招大引强,对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强企业,经认定后,每实缴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

支持企业成长,每新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车销售达到100辆,或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达到2000辆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支持市场开拓,对新能源汽车(分乘用车、商用车两类)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重比上一年度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省内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连续3年销量环比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再奖励1000万元。对年销售新能源商用车分别达到1000辆及以上,或者新能源乘用车达到10000辆及以上的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省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记者 彭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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