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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建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不低于1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4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本报讯 (记者 杜海)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了《关于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主
本报讯 (记者 杜海)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了《关于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主城区划分为三类区域,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同时通知要求新建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划区域 主城区划分为三类区域,分类分步推进停车场建设
一类区域,指10年以上成片建成区、停车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要全面提速公共停车场建设,力争5年全面建成。
二类区域,指10年以内成片建成区、有停车需求但矛盾不突出的区域。要逐年稳步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力争10年全面建成。
三类区域,指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正在开发或尚未开发的城市规划区。要严格控制用地,强化项目储备,适时启动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
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据《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按照“配建为主、公共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策略,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区位等属性差别,细化完善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
定标准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公共停车场比例不低于10%
为了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公共停车泊位的,其超配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同时,《专项规划》中单独选址建设和各类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附属商业设施。
在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方面,新建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已建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通知明确指出,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既有住宅小区,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利用自有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改造既有建筑功能、扩容改造既有立体停车场、平面停车场“平改立”等方式增建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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