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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9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4日

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遵循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以及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为补充的充电服务网络,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及推进时序
(一)工作目标。按照省、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市建成公用及专用充电站102座、充电桩34000个,充电基础设施配电总容量达到84MVA,初步构建区域清晰、重点突出、疏密结合、覆盖全面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网络,并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二)推进时序。
1.至2017年年底,建成公共充电站12座,公交、环卫、物流等专用充电站15座,充电桩总量达到8000个,配电总容量21MW。
2.至2018年年底,建成公共充电站25座,公交、环卫、物流等专用充电站28座,充电桩总量达到19000个,配电总容量40MW。
3.至2019年年底,建成公共充电站40座,公交、环卫、物流等专用充电站38座,充电桩总量达到27000个,配电总容量63MW。
4.至2020年年底,建成公共充电站51座,公交、环卫、物流等专用充电站51座,充电桩总量达到34000个,实现规划目标。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发展规划引导。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科学推进,将省、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与我市城乡规划及电力发展规划相衔接,结合市区现有停车场分布及停车场规划,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鼓励国有、民营等各类经济组织依据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参与建设经营。
(二)明确规划设计标准。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配建停车位要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预留足够的用电容量,做到“一车一桩”;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实施严格审查。鼓励已建成的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和场地建设条件,结合实施旧城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工程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于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由发改部门按照属地原则依据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依据职能按程序出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查意见;需报省有关部门审查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非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设施所在场地权益人同意后,可直接向电网企业报装。对于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印发的《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发改能源〔2016〕1611号)实施管理,并督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村)居委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鼓励自用充电站(桩)向社会开放,在满足自用需求的情况下,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四)规范设施运营管理。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由其运营企业实施运营管理。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含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内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及运营维护体系,及时按国家、行业新标准维护更新充电基础设施及服务网络,实现新旧标准平稳过渡。鼓励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将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共同经营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未委托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可与设施所在场地权益人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益,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五)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及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政策。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我市按设备投资总造价20%的比例对充电站进行财政补贴,每年列支专项补贴资金500万元,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2.落实用地支持政策。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切实保障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对于规划中的独立充电站,已列入市政公共设施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服务于公益事业的国有公交、园林、卫生计生、城管等单位可利用符合规定的现状(自有或租赁)停车场建设充电站(桩),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3.规范充电费用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类型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充电服务费用收取标准。
四、组织实施
各级要高度重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目标顺利完成。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合力。各县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承担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要准确把握建设方向和路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需要有效组织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落实。附件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表
序号部门或单位名称职责1市发改委负责编制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公用及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推进;指导各县区发改部门依据规划对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管理。2市规划局制定关于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的相关意见,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3市城乡建设委按照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预留标准,做好新建建筑预埋管线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施工监管,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4市财政局2017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公用及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财政补助政策。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土地供应及保障工作。6市物价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充电服务费用收取标准。7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充电设施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8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公交公司及出租车公司制定出台新能源电动汽车更新计划。引导公交公司及时淘汰传统公交车,新增纯电动公交车及插电混合式公交车,提高电动公交车运营比重,并以电动公交车为先导提升电动汽车在我市机动车市场的占有率;引导出租车及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指导公交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建设充电基础设施。9济南供电公司加快推进配电网改造工作,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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