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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4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揭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揭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引导创新商业模式,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全面调动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使用者、融资租赁企业等各方的积极性,建立以产业链企业之间风险共担、合作经营为主,以政府扶持、财政补贴为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
(二)发展目标。
1.基本实现公交电动化。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占全部公交车比例超65%,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55%,基本实现纯电动公交车的规模化、商业化运营。
2.基本建成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换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换电设施为辅助,以城际、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使用便利、标准规范统一的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
3.新能源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累计超0.8万辆,其中私人乘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量超064万辆。
二、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企业债券、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出台既有住宅小区业主在固定车位自建充电桩的申报流程,支持私人乘用车车主建设自用充电桩。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充换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充换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流程指南。(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揭阳供电局)
(四)完善城乡规划和相应标准。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从2016年起,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要按不低于10%停车位总数的比例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要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推进已建和在建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住宅小区增建充电桩,同时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的道路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相应的示范路段。促进农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条件的村镇应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揭阳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完善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统筹解决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地问题。利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加装、新建充换电设施的,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租赁等他项权利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划拨土地新建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场)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公共汽车停车场配套的充换电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六)完善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类别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市发展改革局)
(七)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邮政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与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同),要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根据适度超前原则,在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市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对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要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揭阳供电局要配合政府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电网至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揭阳供电局)
(九)鼓励专业化服务与自行充电相结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鼓励专业运营商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强监控网络建设,推进智能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整车企业与电池企业、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运营企业合作,为新能源汽车应用方提供运维一体化的整体解决方案。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安装充电设施。(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
(十)积极推动公交电动化。制定年度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计划,选择若干条线路开展纯电动公交车示范运营。探索开展城际间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营运路线和规模。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动态监测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十一)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以纯电动出租车、轻型纯电动环卫车、纯电动物流车为突破口,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从2016年开始,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不得限制纯电动物流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推广使用纯电动车辆用于快递末端派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邮政管理局)
(十二)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16年开始,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纯电动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国有企业要参照上述要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换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积极推动社会租赁车辆应用纯电动汽车。鼓励新型公共交通服务企业应用纯电动汽车开展新型公共交通服务,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形成有效补充。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开展公务活动时,要优先选择租赁纯电动汽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四、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十四)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各地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收费办法,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费,允许个人或企业拥有的充电设施参照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费标准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商务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揭阳供电局)
(十五)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运营模式。采取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分时租赁、合同能源管理(EM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买方信贷等模式,缓解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等企业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压力。鼓励公交企业、整车生产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多方开展市场化合作,采用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相结合的混合租赁模式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在整车生产企业承诺保证产品质量、运行里程和建设充电设施的前提下,公交企业减少一次性投资,进行轻资产运营,通过油电差价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降低运营成本。鼓励整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参与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推进充换电市场化运营;在持续大功率、高频度使用电动汽车领域,探索开展换电式运营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电池运营公司,探索通过电池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电池租赁模式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金融工作局、交通运输局)
(十六)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发展“新能源汽车+物联网”,鼓励公交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发新能源汽车定制运营服务。推动电池充电管理、公交线路安排、公交增值服务、智能充放电等领域应用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十七)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对推广应用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各类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别化和分类扶持的补贴政策,按照减排量由高到低逐级递减确定补贴标准,分类安排补贴。统筹使用省财政已安排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可用于补贴车辆购置、整车租赁、电池租赁、车辆运营补贴、车辆运营维护以及路桥通行费、停车费、充换电电费等,其中车辆购置补贴不得超过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的50%。逐步建立以充电量为基准的奖励补贴政策,减免充电服务费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八)改革和落实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补贴政策,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并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减少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九)对新能源汽车相关税费实施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以及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汽车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免交省定项目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收费幅度的,一律按国家及省规定的低限收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实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制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按充换电设施实际用电量,对各类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加氢站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给予补助。(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二十一)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融资需求。(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揭阳市中心支行、揭阳银监分局)
(二十二)鼓励国有企业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国有企业投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允许按公益性和保本原则进行专项考核,不纳入国有企业一般业绩考核范围。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能源汽车领域。(市国资委)
(二十三)建立传统燃油车反哺新能源汽车的良性机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实施基于汽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积分交易和奖惩办法,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由依靠财政补贴逐步过渡到全行业共同承担,形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化长效机制。(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二十四)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对新能源汽车注册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工作,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
(二十五)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综合利用。研究提出公交场站尤其是纯电动公交场站综合利用政策,对新建纯电动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行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允许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充运营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
六、坚决破除地方保护
(二十六)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和目录。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不得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某一类新能源汽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发展改革局)
(二十七)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取消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破除地方保护。打击新能源汽车“骗补”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七、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管
(二十八)加大科技创新攻关力度。加快新能源汽车专项建设,发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等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池系统等共性、基础技术研发,积极提升新能源汽车车用电机、电控等关键部件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二十九)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督促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落实产品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运营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实行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制度,加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以及充电桩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市质监局、交通运输局)
(三十)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监控体系。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对新能源汽车运行状况、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状况以及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充电设施过程核查机制,发现问题或潜在隐患及时整改。公共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要安装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揭阳供电局)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市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科技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机关事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委、金融工作局、揭阳供电局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要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十二)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意义,显著提升社会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接受程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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