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主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车联网联盟、人民邮电报社联合主办的“2016 中国车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举行。本次大会成立了汽车共享分时租赁工作委员会并举行了“汽车共享分时租赁论坛”。来自国内车联网领域一线创业者、整车厂商、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IT集成和解决方案提供商、车载信息服务和设备提供商、行业组织、科研机构、投资人、专家学者等500余人参加了大会。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培训科研总督导张柱庭教授应大会主办方邀请解读政策法规框架下的汽车共享。
出租汽车的法律定位
张柱庭表示,目前涉及到出租汽车的地位,根据国家法律,首先依据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个不是专门针对出租,但是对小汽车是有一个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这里面透露的信息就是,在交通拥堵情况下,靠燃油车做汽车租赁,法律是有限制的。反之,非燃油车,没有这样的限制,因为非燃油车是鼓励倡导的类型,另外公共交通是鼓励的,而且还要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目前这个比例要占到一个城市的60%左右。其次是节能法,其中规定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共同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同时国务院颁布的58号文件,即关于分化改革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以上两个法规加上58号文件总结起来,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在内,产业定位是公共交通补充,是适度发展的。
私人小客车合成政策定位
张柱庭表示,私人小客车合乘,国家目前的法律是没有规定的,只有政策,政策就是刚才国务院颁布的58号文件,政府的态度是鼓励并规范发展。目前的实际执行情况,私人小客车合乘政策上是鼓励的,但是地方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或多或少偏离轨道。个人观点是已经发展起来的地方,重点应该是规范,没有发展起来网约车的地方,重点应该是发展。
汽车租赁的法律定位
张柱庭表示,汽车租赁的问题,第一种类型叫做经营性的汽车租赁。这种类型目前国家没有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目前国务院将汽车租赁划归到道路运输业,要求交通部门对汽车租赁进行行业管理。但我们注意到地方法规,比如省市人大的,还有部分政府的规章,有一些地方是规定为省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这个全国差异很大,目前是有争议的,国务院的态度取决于目前正在制定的道路,修订的道路运输条例,目前我们初步提出的意见是作为备案事项,不作为行政许可,但是这个要求还需要进一步再论证。第二类是民间的汽车租赁,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合同法来调整的范围。
车辆停放的法律政策定位
张柱庭分析道,车辆的停放被叫零速度交通,我们目前又分为这几种情况,将来希望是差异化管理,但是这一部分立法准备放权给各地,地方来制定,国家目前没有统一制定的意见。个人希望大家可以呼吁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绿色交通这一部分,像占路停放,动用政府资源可以给一些政策上的优惠,确定一些相应的法律地位。
作为一种新的交通出行方式和创新的商业模式,汽车共享分时租赁正在蓬勃发展,但汽车租赁需要纳入到到一个合法合规的渠道上,使得在法律框架下得以发展,从而获得政策与法律支持,实现规模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