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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电园】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4  浏览次数:148
核心提示:近日,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呼和浩特市2016年电动
近日,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呼和浩特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建设实施方案》正式印发。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涵盖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等内容,基本建立了充电设施运营准入、退出机制。《呼和浩特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建设实施方案》则主要明确了2016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一是到2016年底,开工建设16座快速充电站,建成移动充电车快速取电点15处,争取建成充电桩1000个;二是推动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三是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上述两个文件的出台,将为我市贯彻落实中共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134次常委(扩大)会议上提出的,“突出抓好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组件制造为代表的先进制造业,着力打造以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这一产业发展方向提供有力的支持。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补电车等移动充电设备,按照使用用途分为三类:

第三条全市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围绕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的发展,优先支持产业园联盟企业参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

第六条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原则。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1.符合全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2.通过互联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纳入市级储备项目库;

3.依规取得项目备案(审批)文件;

4.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站内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额定输出功率不低于150千瓦;

5.除特定要求,公用充电设施应当采取快充方式;

6.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除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外,还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综合验收,公用充电设施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对社会进行公告;

7.公用充电设施变更为自(专)用充电设施或拆除的,应当向项目备案(审批)部门报备。

第八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1.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2.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3.企业设置的运营管理系统应当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实时监控,并接入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4.拥有5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

5.能够完成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任务,运营自有公用充电设施达到规模要求(2016年备案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应当投资建设并投入运营总额定输出功率不少于2500千瓦的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或基于新能源发电的公共充电设施,以实际建成功率的2倍计入完成任务量。

1.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申请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申请日期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4.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充电作业流程及运营服务规范、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5.包含申请材料真实性、充电设施及运营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及时更新升级、按时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任务等内容的承诺函;

6.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自有公用充电设施规模达不到阶段性要求的;

3.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且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充电设施未公开运营或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5.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的其他相关规定且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第九条安全运行与监管。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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