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周绍谦)近日,河北新闻网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廊坊紫云轩小区违规占用公共活动场地 建设充电桩”的问题,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回复表示,该局已联系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其尽量在现有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表示,将暂停建设,协调充电服务企业选择其他适合的建设地点。
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的问题:
廊坊市光明东道56号紫云轩小区3号楼南侧的公用活动场地,被物业公司圈起来建设充电桩,据了解小区业主没有电动充电汽车。请问:在原有小区规划未有充电桩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引进第三方公司建设充电桩?此次建设该充电桩是哪个部门批准的?请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谢谢!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回复:
为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问题,国务院、住建部制出台了相关政策(摘要见下)。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是国家所鼓励的。紫云轩小区规划审批是在2011年8月,目前已入住多年,属于老旧小区,如果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按照文件精神,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即无需相关部门批准。查阅规划部门审定的紫云轩小区总平面图,小区活动场地位于2.3.4号楼北侧与5.6.7号楼南侧,3号楼南侧除一条东西向路外,没有其他规划用途。因此,反映人称3号楼南侧为公共活动场地是不准确的。接举报后,我局已联系到物业公司,要求其尽量在现有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表示,将暂停建设,协调充电服务企业选择适合的建设地点。在后续的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未发现建设方有继续建设行为。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2015年9月29日)
(五)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十五)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2015年12月7日)
(三)切实加强老旧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力解决充电难问题。
要加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统一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电力公司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工作。
(六)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速度。
要根据国办发[2015]73号要求,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机构在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交通组织的情况下,在内部停车位(场)改造安装或建设充电设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