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省政府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2015年我省推广应用城市新能源汽车要达到1万辆以上,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达到2万辆以上,公共领域普遍应用新能源汽车。
在总结沈阳、大连两个推广应用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我省将优先考虑将沈阳经济区城市群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把具备条件的省内其他城市申请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建立能够满足运行要求的各类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加氢站等配套基础设施。今后,汽车4S店、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场、驻地停车位、加油站等均要根据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政策支持上,我省将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鼓励电网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运营商。省级党政机关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党政机关、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将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鼓励省内各旅游景区优先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相应的换乘和充换电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