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6]16号,简称《扶持办法》),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继续给予政策支持。现就消费者关心的主要问题作个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本市出台了《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上一轮政策”),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相关市场培育都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上一轮政策已于2014年年底到期,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充电设施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市有关方面也反映电动汽车充电和充电设施发展还遇到一些新问题,希望政策能有针对性地进行修订。
为此,去年以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了政策后评估和成本监审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政策修订,在政策修订期间多次征求了企业等方面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扶持办法》。
二、制订《扶持办法》考虑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本次政策修订围绕“提高设施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鼓励商业模式创新”三大目标,按照“建管并重、引逼结合、简化程序、强化服务”的原则,简化项目备案与补贴申报程序,力求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结合,对各类投资主体给予相同标准政策支持,为充电设施发展创造好的环境。
三、与上一轮政策相比,《扶持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鉴于上一轮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扶持办法》延用了上一轮政策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针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完善和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大扶持力度,调整扶持方式。补贴力度总体比上一轮政策增加1倍,补贴方式上扩展到建设、运营两个环节。二是支持互联互通。为方便电动汽车用户便捷地查询到充换电设施信息等,组建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整合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各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三是简化政府管理流程。在简化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简化补贴申请程序,由原来的1年1申请改为1季1申请,缩短补贴申请时间。
四、《扶持办法》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1、适用范围。《扶持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在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三类)、市级平台和企业平台等。
2、实施期限。《扶持办法》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也适用《扶持办法》有关政策。
五、哪些充换电设施可享受补贴,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申请补贴的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应符合标准统一、开放共享、承担公共服务、电能可计量、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等要求。同时,对早期建成的、不符合现行标准而无法投入使用的充换电设施,鼓励按国家和地方现行充换电设施产品及安全标准改造。项目改造、运营可享受补贴政策。
2、市级平台。申请补贴的市级平台应向社会发布全市充换电设施信息,自身不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具备软硬件开发能力等。
3、企业平台。申请补贴的企业平台接入充电桩规模不少于1000个,企业平台基本数据应接入市级平台等。
六、充换电设施补贴方式和补贴力度是怎样的?
1、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环节:对设备给予30%补贴,并设立上限。直流充电设施每千瓦补贴上限为600元,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补贴上限为300元。运营环节:公交、环卫等行业充换电设施按0.1元/千瓦时标准补贴,千瓦充电功率每年补贴电量上限为2000千瓦时;其他公用充换电设施按0.2元/千瓦时标准补贴,千瓦充电功率每年补贴电量上限为1000千瓦时。
2、市级平台。建设环节:对市级平台建设给予50%补贴,上限为2000万元。运营环节:运营补贴实行退坡机制,2016年为50%,2017-2018年为30%,每年补贴上限为300万元,2019后不补贴。
3、企业平台。建设环节: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500万元。运营环节:无运营补贴。
七、市级平台怎么成立,用户在市级平台上可查到哪些信息?
市级平台按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模式组建,承建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通过方案竞标方式择优选择,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授牌成立。《扶持办法》出台后,立即开展竞标工作。
市级平台组建后,将接入各企业平台的基本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市级平台APP等。用户可通过市级平台APP,查询到全市哪里有充电桩、哪些充电桩正在充电、哪些充电桩是空闲的等信息,为电动汽车用户充电提供便利。
八、对充换电设施用电在用电价格、充换电服务费、电网接入配套等方面有哪些扶持政策?
1、电价方面
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并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10千伏电压等级为0.686元/千瓦时)。
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其中,住宅小区内居民自用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时段0.641元/千瓦时、谷时段0.331元/千瓦时)。
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上述电价水平与本市销售电价同步调整。
2、充换电服务费方面
本市将下调充换电服务费用上限标准,2016年7月1日前,充换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6元;2016年7月1日之后,充换电服务费上限调整为每千瓦时1.3元。
3、电网接入配套工程方面
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充换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充换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对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网企业免收业扩费。
九、充电桩建设需要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吗?
1、充电桩和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
2、申请政府补贴的,应到区域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由区域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信息报备。
3、需单独征地的充换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核准。
十、补贴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充换电设施补贴和企业平台补贴的充换电企业,可在市级平台网站上下载相应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发票、项目信息报备文件等规定材料,提交给市级平台。
2、市级平台每季度汇总补贴材料,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将汇总材料及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3、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补贴资金的使用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
【附】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包括:
1.自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
2.专用充换电设施: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或专为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3.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原则有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按照“合建为主、单建为辅”原则适度超前建设;专用、公用换电设施应按照“需求支撑、重在示范”原则示范建设。申请市、区(县)财政资金补贴的充换电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3.承担公共服务。
4.电能可计量。
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三)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资建设企业平台的充换电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充换电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表述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2.充换电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并出具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凭证。
3.充换电企业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建设运营安全。
4.充换电企业具备8名以上充换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
5.企业平台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6.接入充电桩规模不少于1000个。
(四)本办法所扶持的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应履行以下职责:
1.立场公正,自身不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与充换电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具备公共政策服务能力,为政府部门制定实施财政、监管等政策提供服务和支撑。
3.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换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
4.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第二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鼓励电力等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换电企业。对其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1.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备,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换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
2.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度电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3.对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对设备投资(不含光伏发电)
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暂不设千瓦补贴上限。
4.对充换电企业在沪建设的企业平台,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二)按“政府引导 市场化运作”模式,组建市级平台,承建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通过方案竞标方式择优选择,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授牌成立。政府对市级平台早期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1.支持市级平台加快建设,对2016—2020年间,市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5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
2.为支持市级平台初期运营,对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比例见下表),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配套政策)
(一)充换电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1.电费
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中,为新能源公交车提供服务的,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分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
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
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2.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2016年7月1日前,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6元;2016年7月1日后,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以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二)电网企业为电动汽车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1.对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等,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
3.对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业扩费。
(三)支持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
1.受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市级平台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报市质量技监局批准后执行。对接数据原则上分为两类,一类为与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电量监控有关的基本数据,另一类为与充电预约、费用结算有关的运营数据。
2.为实现信息共享、方便电动汽车用户便捷地查询到充换电设施信息,充换电企业应按要求将基本数据接入市级平台,确保市级平台APP与企业平台APP的对接应用。市级平台应加强技术力量支撑,对充换电设施接入率进行全过程管理。
3.对充换电设施接入率与充换电设施补贴挂钩的情况进行考核。充换电设施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市级平台,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次月,开始享受充换电设施运营奖励;已建充换电设施应在市级平台投运后1个月内,接入基本数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4.鼓励市级平台与充换电企业开展基于运营数据的商务合作,具体合作模式依双方协议确定。
(四)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
1.支持“互联网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引入特许经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对不具备企业平台建设能力的中小型充换电企业,鼓励其与有企业平台的充换电企业或市级平台合作,协商接入运营数据,并在协议中约定设施安全等责任。数据接入企业应加强充换电设施接入管理,确保所接入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
2.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在不影响本单位安全管理、停车管理等管理秩序,优先满足本单位职工、人员充电及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将专用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停车位的所有权人等相关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及后续维修更新养护、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鼓励建立合理反映各方“权、责、利”的商业合作模式。
3.对早期建成的、不符合现行标准而无法投入使用的充换电设施,鼓励充换电企业按国家和地方现行充换电设施产品及安全标准进行改造,充换电设施改造可享受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建成后运营可享受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政策。
(五)对充换电设施给予规划土地、项目核准政策支持。
1.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土地、施工许可手续。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换电设施。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土地、施工许可手续。对用地规模不突破主体项目原用地规模的充换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划参数确定、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3.对技术水平高、示范效应强、产业带动大,经论证确需独立用地且符合已批准城乡规划的充换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上可予支持,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单建项目应按集约化、少占地的原则设计。
4.对充电桩和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申请政府补贴的,应到区域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由区域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信息报备。需单独征地的充换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核准。国家充换电设施项目管理规定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六)对自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列入年度计划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涉及的电力排管工程,经综合平衡后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5年内,或在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区(县)城市道路、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用按实收取(不按沪建交〔2011〕513号文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七)加强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拓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对拥有良好诚信记录的充换电企业,支持其申报中央专项建设基金。
第四条(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设在市交通委。
充换电企业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推进办上报下一年度充换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包括拟建设施台数、地址、设备投资、拟申请补贴金额等内容。
(二)市推进办会同相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并下达全市年度建设计划。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按计划推进实施,定期向市推进办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对符合政府补贴扶持范围的项目,市交通委初审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印发充换电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的充换电企业,应填写《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申请表》。申请企业平台和市级平台补贴的单位,应填写《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以上申请表可在市级平台网站上下载。
(二)充换电企业在项目(含企业平台)建成投产后,将《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申请表》和《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级平台,并提交以下资料:
1.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2.项目信息报备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单独征地项目)。
3.电费凭证。
4.充电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市级平台每季度汇总设备投资(运营)补贴材料,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将汇总的材料、市级平台出具的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三)市级平台申报补贴的,在将《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发展改革委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2.APP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凭证。
3.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凭证。
4.上年度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行分析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国家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印发年度投资计划,加强政策执行指导与监管,负责充换电设施项目核准与涉及国家能源局管理权限事项的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本市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
(二)市交通委承担市推进办的工作,负责推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市级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编制本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方案审核、审批、规划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掘路修复费核收等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大型掘路计划的审批及小型掘路计划的指导工作,在具备道路停车条件的地方,组织推进利用道路照明灯杆建设充电设施等工作;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涉及的住宅和办公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充换电站设施的规划落地工作,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充换电站项目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五)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专项审计。
(六)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对社会资本开放充换电设施建设市场,搞好属地协调,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出台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七)华东能源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消防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换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第七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如有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