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 【#无证营运网约车出事故主张停运损失#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为从事网约车工作,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向该公司租赁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新能源汽车一辆,租期7个月,租金每月为4500元。合同中载明,刘某需自行确保符合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但在申请驾驶员证期间,刘某未取得驾驶员证即载客运营。
2022年4月,刘某在运营过程中被一货车追尾碰撞。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无责,货车全责。事故后,刘某承租的车辆进厂维修,无法运营。因此刘某便将货车所属公司、货车司机、保险公司一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4万余元。
2022年9月,广州海珠法院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属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刘某主张停运损失,缺乏理据,驳回刘某关于停运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日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