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马先生闲逛时,走进了一个新能源汽车的展销会,新能源汽车销售人员向马先生推销称,现在购买新能源车有高额补贴,经济实惠。马先生看中了一辆SUV车型的新能源汽车。
2016年9月,马先生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支付了15万余元的购车款。开了没多久,马先生发现,新车的行驶里程根本达不到商家承诺的330公里。面对商家的回复,马先生持怀疑态度,于是提出要对新车里程问题进行测试,商家也表示配合。面对测试结果,汽车销售公司哑口无言。汽车销售公司提出,赠送马先生一些日常维修保养,作为补偿。马先生考虑到,尽管里程数未达到宣传的330公里,但也够日常使用,况且商家态度良好,得饶人处且饶人,马先生就认可了这一方案。
半年后,马先在正常行驶,正要转弯过红绿灯时,新车出现了方向无助力情况。虽然这次方向盘无助力情况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马先生仍感到后怕不已,立即把车开到了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退车。
2017年6月,汽车销售公司经理将车从北京市区总部开到了怀柔区的经销点,经理承诺说,对马先生的车进行了系统的检修,不会再出现问题。无奈下,马先生只能继续使用这辆新能源车。时隔十个月,2018年3月6日,意外发生了,马先生在转弯时,方向盘再次不助力了,撞到了电线杆上。交通事故单显示,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马先生无饮酒情况。马先生坚决要求退车,这次商家使用的是拖延战术。无奈下,马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汽车销售公司的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15万余元,并要求赔偿因车辆事故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等共3万余。
鉴定结论书载明,涉案车辆转向系统、控制系统、悬挂系统等多处存在问题。2018年3月6日的交通事故是由车辆转向系统问题导致。一审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马先生有权解除合同。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和车辆质量问题不存在因果关系,马先生主张的各种费用不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事故原因的确定以及责任比例的划分,具有一定专业性,一般情况需要借助第三方鉴定机进行认定。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案件审判观察》显示,自2018年以来,全国法院近五年来审理涉新能源汽车案件达3397件。随着汽车消费结构持续转型,案件数量增加,案件类型呈多样化。北京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指出,消费者选购新能源汽车主要关注电池寿命、充电便利程度、政策补贴和价格问题,目前77%以上的消费者在选购新能源汽车时会优先考虑20万元以下的车。
记者:郭晶
来源:法治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