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积极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时间: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2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市经信局反映。联系人:李攀,联系电话:0551-63532730,邮箱:215400792@qq.com;联系地址: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三区B306。
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1、支持公共领域电动化推广应用。汽车生产企业在出租、网约、物流、环卫、驾培、客运等公共领域新推广的纯电动汽车,依据车辆首个完整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1—15万元的一次性减碳补贴,标准为减排每千克碳给予汽车生产企业不高于25元的补贴(碳减排量按附件标准计算)。
公共领域分车型减碳补贴标准
公共领域减碳补贴涉及的纯电动车型 减碳补贴标准
(元/千克碳) 单车减碳补贴
上限(万元)
出租车 25 9
网约车 10 1
驾培车 25 2
封闭式物流车、微型货车 10 1.5
轻型货车 10 2
中型货车 15 5
重型货车 20 15
环卫车 10 1.5
小型客车 10 3
中型客车 10 5
大型客车 10 8
2、加快网络预约电动物流车推广应用。注册登记车辆1000辆以上的同城配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每入网新购置纯电动物流车且首个完整年度实际运营里程达到2万公里的,给予网络货运平台企业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换电试点城市建设,推广“车电分离”新模式。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建设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独立式公共换电站(含配建储能站),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主体补贴,单站补贴上限180万元;市民购买符合安全和技术要求的换电车型时,政策执行期间每年给予不超过30次的免费换电。支持标准化换电版电动自行车推广应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推广符合安全和技术要求的换电版电动自行车,给予每车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接入市级充换电监管平台的公共领域充电场站,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2022年0.4元/kWh、2023年0.3元/kWh、2024年0.2元/kWh、2025年0.1元/kWh的度电补贴;换电站(含电动自行车换电柜)在充电桩度电补贴基础上上浮0.2元/kWh,换电站在电网波峰时段不予补贴。该部分补贴资金由运营商在用户充电服务费用中全额扣除。
4、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对于汽车生产企业推出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下乡要求的标准化车型,参与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且销量超过100辆的,给予3000元/辆的推广补贴。
5、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每天免费停2次,每次不超过5小时;在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减半收费;对订单信息接入“合肥停车”平台的停车场站运营主体,给予其实际减免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用30%补贴支持。电动物流车可在城区地面道路行驶,1.5吨以下从事公共服务、应急抢险等特殊行业的电动物流车可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上行驶。市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据电动物流车车辆种类及使用性质发放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
6、支持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建设,加快智能网联测试应用。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数据中心、港口和矿山无人驾驶、自动驾驶网约车、自动驾驶巴士、飞行汽车、无人机配送、无人船等智能网联应用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支持;对已建成的各类智能网联示范场景、数据中心等项目,根据应用效果择优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运营资金支持;对申请在公开道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企业,给予车辆测试牌照申请有关检测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7、支持燃料电池推广应用。对新投入运营的加氢站(含固定式加氢站、加氢车、加氢船),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主体补贴,单站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加氢站运营按实际加氢量给予20元/公斤的运营补贴;对汽车生产企业推广的燃料电池车辆按照装机功率给予不超过2000元/kW的一次性补贴,单车最高20万元。
8、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强化产业链供应链生态体系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龙头企业牵头开展产业链招商引资和培育工作,每招引1户产业链配套企业落地,该配套企业首次升规时,给予牵头招商引资的龙头企业不超过50万元奖励,其中30%可用于奖励管理团队。
9、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对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领域的社会组织,依据其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补贴。
本政策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专项政策同类条款,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在本方案有效期内,此前市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方案中涉及的所有车型,如采用财政资金购置,一律不予补贴。如遇国家、省政策变动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有关条款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动态调整。
附件:碳减排量计算方式
附件
碳减排量计算方式
碳减排量(千克碳)
=车辆行驶里程(km)*碳减排系数*同类型燃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L/100km)。
碳减排系数测算:
节约1升汽油=减排0.627千克碳;
节约1升柴油=减排0.717千克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