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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与负积分抵偿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2  浏览次数:907
核心提示: 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规定,即日起,企业可通过乘用车企
 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规定,即日起,企业可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汽车积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平台”)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等工作。
各乘用车企业: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1年 第19号),公布了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

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规定,即日起,企业可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汽车积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平台”)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分管理平台地址

https://sjfxt.miit.gov.cn

二、积分管理平台登录

1. 已开通积分管理平台交易功能的企业,请直接使用交易账号登录平台。

2. 尚未开通积分管理平台交易功能的企业,请在平台首页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法人相关注册信息和资料。注册成功后,请使用注册账号登录积分管理平台,通过“授权申请”模块提交开通交易权限所需材料,经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通过后,获取交易功能权限。

三、积分交易相关要求

1.2020年度积分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结束时间为 2021年8月31日。

2. 各有关企业应按照《积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协议》(见附件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规范指引》(以下简称《使用规范指引》,见附件2)开展有关工作。

3. 2020年度产生负积分的企业,应当在2021年8月31日前通过积分管理平台提交负积分抵偿报告(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交易备案协议(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发生交易的企业可不提交),并将纸质原件邮寄(建议EMS邮寄)至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四、积分交易审核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将根据《使用规范指引》,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报告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装备工业一司。企业可通过积分交易平台实时查询交易状态及审核结果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数据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68200273

邮箱:admin_cafcnev@eidc.org.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3层

邮编:100846

以上,特此通知。

附件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协议.pdf

附件2: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规范指引.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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