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将进行修订,南京政府法制网昨天开始就该《办法》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小区停车方面,业主要求承租小区车库、车位的,开发商不能只售不租。如果小区现有停车位不够,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停车位。记者注意到,相比于旧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定:规模达100个车位以上的各类停车场,应当按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小区停车位不够可以找空置场地、道路要
征求意见稿规定,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控制城市中心区停车泊位规模,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小区停车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附赠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不得只售不租,否则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需配建充电设施
随着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的加大,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也被写入征求意见稿,这也是相比旧办法新增的内容。征求意见稿要求,规模达100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以及新建的专用停车场、大型商贸场所停车场、城市交通枢纽停车场、居住小区停车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标准和技术要求应当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车主逃费可锁车 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共停车场的计时收费装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鼓励车主使用电子缴费、手机缴费等多种支付方式。
停车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此外,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缴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机动车恶意逃避缴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以报请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将其信息纳入车主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学校、医院30米内禁止划道路停车位
为了缓解停车难,南京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上施划了很多停车泊位,但有不少泊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主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范围内的路段;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等。
如果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相关部门应及时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划路段现场公示7天,因道路施工或者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需要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除外。
此外,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
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市民即日起至12月4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5室)。 联系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68786918。 (信息来源:金陵晚报)
南京拟规定停车场泊位超过100须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
2015-11-27 17:03 点击: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