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9月8日讯 据市经信委消息,由该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获市政府同意,并正式发布,明确对2015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户口的新能源汽车使用个人,购置纯电动乘用车按照轴距长短给予补贴,最高可补贴3.6万元/辆。各县(市)、吴江区可参照该《细则》执行。
纯电动乘用车按照轴距长短给予补贴
《细则》明确,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是指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和服务单位,私人消费者是指具有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户口的新能源汽车使用个人。市级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且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车辆销售机构应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 《细则》明确的具体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30万元/辆;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24万元/辆);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9万元/辆。对具备监控充电运行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予以补贴,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
乘用车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质保
《细则》对新能源汽车的质保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其他车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以先到者为准)。 《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新能源汽车销售,明确非在苏州市区工商注册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工程及特种车辆除外)在苏州市区销售,自2015年起需具备下列条件:必须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设立独立注册的销售子公司,且一次性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必须在苏州市区(吴江区除外)设立能为消费者提供维修保障服务的机构,具备与所销售车辆数相适应的维修保障能力(包括场地、维保队伍、维保装备、必要的充电设施等);必须在苏州市区建立远程实时监控平台,能对所销售并在苏州市区上牌运行的车辆三电(电池、电机、电控)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具备提供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必须承诺按江苏省政府出台的车辆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车辆质保服务。为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细则》明确市区内限物流车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苏报首席记者 钱怡)
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5-09-08 11:31 点击: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