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扬州2015补贴细则出炉 纯电动汽车最高补3.5万元
2015-07-20 16:22  点击:280
 扬州市纯电动车补贴政策17日出台,在国家和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可最高给予3.5万元的市财政补贴。
普通消费者采购纯电动车,扬州市根据车轴距不同,财政补贴从1.5万元到3.5万元不等。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5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纯电动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和过户。
关于印发《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发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扬州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5〕48号)精神,结合省财政厅、省经信委《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5〕19号)有关要求以及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28日
附件:
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扬州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5〕48号)精神,市财政对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补贴对象
市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暂不含江都区,下同)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资金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2015年补贴范围
市财政对在本市购置并上本市牌照的,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给予补贴;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
(二)2015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3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24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5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万元;
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10万元/辆;
燃料电池客车(9座及以上)27万元/辆;
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9万元/辆。
(三)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
三、资金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机制
1、中央及省驻扬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
2、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3、 公共服务领域(除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外)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本市财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
4、对充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电设施费用的本市财政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5、江都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和承建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行单位所需财政补贴,由江都区财政承担。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一)市财政补贴申报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中央及省驻扬单位、市属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申请,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3、充电设施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中央及省驻扬单位、市属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区的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二)市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申报。各区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
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2)和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其中,购置用于租赁服务车辆的,必须同时提供:(1)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不低于2年;(2)满足车辆停放的场地证明;
租赁服务车辆用途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3)和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基础设施建设)(附件4)和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与资金补贴相关的其他规定
1、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2、购置新能源客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客车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营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车辆生产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经信委(经发局)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1、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本地区的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纳入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及2015年省级财政补贴按照《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5〕19号)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