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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电动汽车刚买4天 还没来得及投保就出了车祸
2016-05-17 08:07  点击:347
 “小汽车的外壳,电瓶车的内在”,近年来,这类低速电动汽车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因为价格低廉,驾驶人员无需取得驾驶资格就可以上路行驶,所以这种“不烧油的汽车”受到了中老年群体的青睐,同时也因为“工艺简陋、粗制滥造、安全性差、事故频出”等问题屡遭曝光。近日,常州的杨先生就遇上了一件由低速电动汽车引发的“糟心事”。
今年3月24日,杨老先生为图便利省事,购买了一辆低速电动汽车,并委托销售人员为其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15万元的车险。没想到,车才买了四天,事故就发生了。杨先生驾驶车辆拐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女士发生碰撞,王女士车上搭载的小女儿摔倒在地,小腿踝关节错位,轻微骨裂,两车受损。由于双方在事故中均存在过错,交警认定杨先生和王女士对该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低速电动汽车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呢?”带着这个问题,杨先生找到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杨珑律师进行咨询,并在杨律师的协助下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认定:杨先生购买的四轮电动车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属于机动车范畴。
“由于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上路行驶即应按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因此,杨先生作为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大。”杨律师的判断让杨先生倍感压力,当即电话询问车行投保情况。“因为政策原因,本地无法购买该类车辆的保险,车行需要委托山东生产厂商购买车险,但还没来得及办理就发生事故,另外,这种保险并不包括交强险。”车行的答复让杨先生非常的后悔,如果当初车行明确告知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他根本不会选择购买这种汽车。目前,该起事故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杨律师提出,车行明知销售的低速电动汽车无法购买交强险,在销售时却未告知消费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按其过错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杨律师建议杨先生可以找到王女士和车行,三方协商处理。
杨律师友情提醒: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于低速电动汽车管理的统一政策和法律法规。消费者在购车之前须谨慎思考,了解本地低速电动汽车的管理政策,以防出现“投保难”问题。同时,律师还呼吁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出台针对低速电动汽车的政策法规,对低速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以及管理行为进行规范。
通讯员 李娜 本报记者 马奔 编辑:肖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