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衢州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2016-05-01 19:43  点击:212
  浙江在线05月01日讯 4月29日,衢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衢州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就该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建议。
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如今已成为社会焦点之一。去年省人大批复衢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我市就已通过立项,将《衢州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作为衢州或将通过地方立法权制定的首部实体法展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人大的指导下,我市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不重复”等地方立法基本原则及立法为民、立法靠民和立法惠民的指导思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调研考察,形成了该草案征求意见稿。
衢报传媒集团记者看到,该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分总则、生产和销售、登记、道路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六大章四十七条,内容涉及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应技术质量标准及产品目录,部门职责分工,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检验、登记、上牌,驾驶人要求,上路保障和行驶、停放规定,违法行为处罚,非标车和非法改装、拼装或拆卸行为的管理,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等各个方面。
《衢州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详见文后。2016年5月20日前,广大市民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提出意见建议,通信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53号人防大楼511室,邮编:324000;电话:0570-3083618;电子邮箱:qzsdflf@163.com。
4月30日,就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中社会可能会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市法制办还通过衢报传媒集团对该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以便市民和相关部门参考进行意见反馈。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短途交通工具,因其经济、便捷等特性受到青睐。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达2.4亿辆。在保有量迅猛增长的同时,电动自行车的一些无序发展行为也使大量超标或违规产品流入市场,而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行驶速度快等原因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影响到人们的安全出行,这些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1年以来,我国先后下发多个文件,要求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自2015年至今,全国已有四川雅安、福建、河南、山东、河北邢台、湖南娄底、湖北襄阳等19个省市出台27个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办法。
而我市电动自行车的增长同样快速,保有量目前已超90万辆,其中绝大部分车辆设计时速、整车质量严重超标,速度过快、稳定性低、安全性差等问题迅速凸显,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发生,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至2015年期间,我市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32149起,占事故总起数的58.6%,共造成173人死亡、3600余人受伤。2015年,我市还发生了盗窃电动车案件1300余起。
因此,在坚持尊重民众通行需求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并重的前提下,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加大依法治理力度,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已成为切实消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民生和推进城市文明建设的迫切要求。
二、本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该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调整对象是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对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的定义中,脚踏骑行并不是一项强制性技术要求,且从目前路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来看,大多也并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因此,该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动力能源的规定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动力能源”。
而由于电动自行车必须是具有两个车轮,且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诸如自平衡电动独轮车、电动两轮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老年代步车等电动车辆,不在该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调整范围之列。
三、关于销售和登记管理
当前衢州市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大部分由外地生产,由此导致我市从生产环节对电动自行车展开质量监管十分困难。为从源头防止非标电动自行车驶入路面,该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将不予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如存在改装、拼装、非法拆卸等情形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的,也将不予登记上牌。
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本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销售者如销售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更换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该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电动自行车的检验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进行了规定,今后市区电动自行车将必须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实现车辆身份化管理后,不仅便于公安机关对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展开监控与追责,还可及时为车辆被盗抢后的追索提供线索。
四、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
而为切实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通行权利,该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今后应将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推行坡道及停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设置电动自行车服务中心,提供充电、维修、办理保险、驾驶人教育培训等服务。
同时,该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对电动自行车的车速作出了规定。结合上位法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非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不分非机动车道的混合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非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道路交叉路口、学校附近、事故易发区域等重点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做出进一步限定,并设立相应限速标志和减速装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在特定区域或路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但考虑到电动自行车目前在一些民生行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该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从事寄递、邮政等民生行业的电动自行车,经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后,可不受相关规定影响,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五、关于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
由于目前在用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存量巨大,简单推行禁止措施有悖民众的信赖利益,也难以被社会接受。因此,为确保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的平稳过渡,该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衢州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届时正式施行前已购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在该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可上道路行驶。
但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备案登记仅是为实现车辆身份化管理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是对非标电动自行车合法性的认可。根据国内其他地方经验,该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非标电动自行车规定的临时通行期限为3年,自该法施行之日起算,这一期限也与电动自行车的报废年限大致吻合。而超过临时通行期限后,非标电动自行车将不得再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