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充电桩要比电动汽车发展快
2016-04-11 10:32  点击:211
 商报讯(记者崔阳阳)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发展势在必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至关重要。吴江近日出台《苏州市吴江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将以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进度与充电桩数量1:1.1的比例建设自用、专用、公用等不同类型充电设施,并明确采用政府授权建设、用户委托代建、自建自用等建设方式。
根据《意见》,吴江区将按照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进度与充电桩数量1:1.1的比例建设充电桩。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明确了各自相关的建设比例,如在现有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规模达到100个以上(含100个)车位的永久商业性停车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自《意见》印发执行之日起,新建小区和公用大型停车场按照10%的比例规划和建设充电设施;新能源汽车销售4S店或经销商,按照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为用户配建充电桩(可委托特许经营公司建设)。
据了解,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初期,设施建设将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同时,按照公用充电桩、自用充电桩为主导的能源供给模式,采用集中充电与分散充电、快充与慢充、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的类别上,吴江区主要将建设自用、专用、公用等充电设施。自用充电桩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交流慢充桩;专用充电桩是指专为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快充桩;公用充电桩是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可以收取充电服务费的充电桩,当以快充桩为主。
此外,《意见》还明确将采用政府授权建设、用户委托代建、自建自用等方式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政府授权建设指的是由特许经营公司出资建设充电设施,为用户提供公用、自用和专用充电服务,并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的建设模式;用户委托代建方式是由新能源汽车用户出资,委托有建设资质的充电设施建设公司代建充电设施,为用户提供自用或专用充电服务;自建自用方式是由新能源汽车用户出资建设,或者由该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为自身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建设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