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2016-02-25 18:19  点击:270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局获悉,《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市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充电设施,允许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于既有停车位建自用充电设施的无需审批。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充电设施
目前,中山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针对充电设施数量少、分布不广的现状,我市出台了《办法》,一方面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让更多的私人消费者、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建设充电设施,并鼓励充电设施对社会开放。另一方面,减少充电设施过于分散、管理单位素质参差不齐带来的安全隐患。《办法》规范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管理,设定了运营条件。
《办法》提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在中山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具备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能力 (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需具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
■2020 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指出,单位(个人)利用既有停车位、停车库(场)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公共设施,以及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无需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环保等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收费方面,根据《办法》,允许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对面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充电收费应支持包括银联卡在内的多种支付方式,鼓励采用中山通、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手段,并提供服务发票。
据了解,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市共推广新能源汽车2273辆,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其中包括纯电动公交客车731辆、旅游客车86辆、企业通勤车236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客车80辆,纯电动物流车辆369辆,纯电动环卫车5辆,纯电动租赁车407辆、纯电动私人乘用车6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租赁车2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出租车2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私人乘用车79辆。
在充电设施建设方面,全市共建成3座电动汽车充电站(城东公交充电站、沙溪乐群公交充电站、小榄公共汽车充电站),1座充换电站 (城南客运站充换电站)。另外,中山市新能源巴士有限公司已在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充电桩的建设工作,目前已开始试运行,暂未正式对外运营。现全市已建设完成858个充电桩,有1091个充电桩正在施工中,有1949个充电桩已完成设计方案。




来源:中山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黄启艳 通讯员周星